学生参赛作品音乐侵权吗律师

解析:
在广大学生即将参展和表演的视频艺术品呈献之中,如果不慎采用了尚未获准授权的背景音乐作为素材,将无可避免地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权益。
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当我们制作微型电影或者任何类型的参展作品时,若是选用的背景音乐未曾经过原作者的明确许可,那么极度有可能会牵扯到版权问题中的重要环节——版权使用权问题。
在这种状况下,著作权所有者有权请求删除对自身利益造成侵害的音乐素材,甚至可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也有些观点持有与众不同的立场。
他们认为,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学习或者增加创意灵感的初衷,且并没有公开展示或者发布这些素材,那么这类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应被判定为侵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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